购买房屋的门牌号含有“不吉利数字”,能否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民事诉讼->一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认购书纠纷

在社会生活中,根据民俗、风水或宗教信仰,有的人不喜欢或者避讳某些数字,比如4、13、14等等,在楼房门牌号码编码时跳过这些数字,挑选车牌等号码时也回避这些数字。这些观念在长期的无神论意识形态下,过去都被称为迷信。法律上遇到这些与所谓迷信相关的案件时应当如何处理?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袁小姐

被告:××开发商

二、案件事实

2011年,袁小姐看中了某花园楼盘,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了200多万元的购房款。

袁小姐拿到房产证时,发现该住宅的门牌号中带“4”,认为不吉利,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撤销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20多万元的损失。

袁小姐诉称开发商在预售之前就已经收到了公安局的申请地址确权批复,但在预售时却将804房当成801房进行销售,诱骗自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称自己如果知道房屋门牌号带“4”字就绝对不会购买。

开发商辩称,袁小姐的诉求理由不属于法定的合同可撤销事由,于法无据;而且认为房号不吉利属封建迷信思想,违背公序良俗和市场秩序,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另查明,该案中开发商为了促销,在涉案房产房号地址已经被公安机关确权为804号后,仍然使用其自行编排的801号与袁小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争议焦点

认为所购买房屋的门牌号中存在不吉利数字可以申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

四、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开发商为了促销而故意隐瞒房号的真实情况,其行为属于故意欺诈。但并非意味着凡是存在欺诈行为,一律可予以撤销合同。房号的数字不构成对袁小姐购买房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开发商关于房号的欺诈并非直接导致袁小姐作出购房的意思表示,故袁小姐以房号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对袁小姐个体来说也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缔约过失责任。关于赔偿的标准,根据该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按照原告购房款的1.5%进行赔偿为适当,即赔偿袁小姐35048.3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六、律地评析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另一方有申请撤销的权利;同时,《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然而,对于“不吉利的数字”如何判断和认定是不容易把握和定论的,法律上一般无法直接承认。法院在审理涉及此类“迷信”或吉凶观念的案件时,尽可能回避实质的价值判断,在判决中通常会转换问题。本案中,法院实际回避了数字吉凶的判断,而是以隐瞒信息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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