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法院准许后组织强拆,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
行政诉讼->违法建设处罚-> 违法建设处罚被征收房屋能否强制拆除的决定权和执行权不在政府,而在法院。法院裁定准予强拆后,交由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这是目前较为普遍的执行模式,被称为“裁执分离”。但是,政府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当事人能否就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章某
被告:A市B区政府
二、案件事实
2014年,B区政府申请强拆章某194.11平方米的被征收住房,获法院裁定准许。但章某的房屋总面积为307.14平方米,除194.11平方米合法建筑之外的房屋为非法建筑且不能与合法面积进行分割。B区政府在实施拆除的过程中,把合法的与非法的房屋一并予以拆除。
被拆迁人章某认为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区政府认为其拆除章某房屋是执行法院司法裁定,是司法行为并不是自己独立作出的具体行政为,区政府不应当作为被告。
三、争议焦点
政府在法院准许后组织强拆,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
四、法院判决
两级法院审判均认为:首先,“裁执分离”后的强制执行行为性质属于行政行为;其次,政府拆房前应当公告责令章某限期自行履行;第三,拆除违法建筑没有执行依据。故两审法院均判被告B区政府败诉。
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04]6号)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精选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二)>的通知》(法二巡[2016]5号)
六、律地评析
一、二审法院将B区政府的强拆视为行政行为,直接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97号),该《通知》第七条要求“对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强制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应当依法受理”。然而应当注意的是,该《通知》并不属于司法解释,并没有法律效力。该《通知》所要求贯彻执行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作为司法解释,却没有明确说明行政机关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以及是否可诉。
而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04]6号)进行了说明:“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目前并没有依据认为该2004年司法解释与后来的2012年司法解释存在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因此上述2004年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有效。
此外,2016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发布了《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精选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二)>的通知》(法二巡[2016]5号),认为在实行裁执分离的非诉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组织实施的行为,属于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