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是否有权亲自拆除违法建筑?
行政诉讼->违法建设处罚-> 违法建设处罚,征地补偿县级政府是否有权亲自拆除违法建筑?
收回国有农场是否属于征收或征用?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应如何赔偿?
一、双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先明、殷连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
二、案件事实
胡先明原系农场伍柒工,后于2011年1月以五家渠市人民路街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2015年度月养老金为1361元。殷连山原系农场职工,2006年6月退休,2015年度月养老金为3435.39元。
胡先明、殷连山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彩钢房。2016年5月31日,五家渠市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限胡先明于2016年6月13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2016年6月13日,五家渠市政府作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决定》(五政强决字〔2016〕第3号)。2016年8月30日,五家渠市政府率相关部门到胡先明、殷连山处进行强制拆除,除将其未拆除的彩钢房、钢架大棚进行了强制拆除外,还将其在已被收回土地上种植的草莓、枸杞、葡萄等地上附着物用推土机铲除。
胡先明、殷连山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市政府2016年8月29日强行拆除、铲除种植物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给予赔偿。
三、争议焦点
(一)县级政府是否有权亲自拆除违法建筑?
(二)收回国有农场是否属于征收或征用?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应如何赔偿?
四、法院判决
(一)县级政府是否有权亲自拆除违法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据此,对拆违决定的执行行为可以分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强拆行为和拆违实施部门实施拆违的行为。本案中,五家渠市政府没有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而是由其亲自实施了拆除行为。本院认为,五家渠市政府既有责成权,当然也可以亲自实施,这样能够更好地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二)收回国有农场是否属于征收或征用?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应如何赔偿?
1.案涉土地为国有农场,土地性质为国家所有,故应为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而非征收或征用。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中指出:“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国有农场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生产生活主要来源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给予个人;但由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就业岗位的,安置补助费给予国有农场。”
据此,胡先明、殷连山不是土地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其主张土地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因胡先明、殷连山均已退休,每月领取养老金,二人亦不符合另行安置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条件。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六、律地评析
第一,对于政府职权的理解应该全面深入。“责成”文义解释为“指定某人或某机构办成某件事”本案裁决中,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五家渠市政府既有责成权,当然也可以亲自实施,这样能够更好地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第二,但是反过来想,为何法律规定中一定要有“责成”一说,顶层设计中是否有意将“强拆”这一敏感行政行为指定比较专业的部门进行处理,以避免矛盾的发生?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机关的权利更应秉承谨慎、限缩的原则进行解释。上述问题在办理案件中,可以视乎办案立场灵活利用。
第三,在处理具体行政诉讼案件中,更加应该探究土地原本的性质(国有还是集体所有),才能准确适用法律。比如本案,从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一二审行政诉讼中都没有区分清楚“征收、征用”和“收回”的关系,导致赔偿问题说理不清。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66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