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文娟与重庆市渝中区城市管理局违法建筑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2)

行政诉讼->违法建设处罚-> 违法建设处罚

如何认定建筑物的建筑期间?

建筑物建设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是否免予办理规划许可?

违法建筑在超过二十余年未被相关部门发现,是否已经超过追溯时效?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二审上诉人):凌文娟。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城市管理局。

二、案件事实

重庆市渝中区王家坡新村X号X号房屋原为成都铁路局重庆土地房产管理所管理的公有住房,成都铁路局重庆土地房产管理所于2018年3月1日与凌文娟签订《公有住房出售(购买)合同书》,约定将该房屋(建筑面积为47.37㎡)出售给凌文娟。2017年11月30日,原渝中区规划分局就两路口街道办向其发出的《关于协助认定涉嫌违法建筑的函》,作出渝规中违整认字[2017]37号《关于王家坡新村X号等23处搭建建筑的认定函》,其中,认定王家坡新村X号X旁搭建的建筑系违法建筑。

另查明,2017年12月20日,原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对菜园坝片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内凌文娟等人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结果进行了公示。同月28日,该局对该征收区域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结果进行了公示。

三、争议焦点

(一)如何认定建筑物的建筑期间?

(二)建筑物建设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是否免予办理规划许可?

(三)违法建筑在超过二十余年未被相关部门发现,是否已经超过追溯时效?

四、法院判决

(一)违法建筑建设时间的认定

本案中,渝中区城管局提交的89版地形图、93版地籍图系原重庆市勘察测量队、重庆市国土局测绘而成,能够客观的反映该区域地形地貌及相关建筑物的情况,89版地形图及93版地籍图均显示该区域为空地,原渝中区规划分局工作人员将案涉房屋的现状与测绘图进行比对,确认并无现建筑结构的房屋。

(二)本案违法建筑认定的合理性

个人在城镇建造住宅自1983年起必须经过批准;自1984年1月5日起,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实施,对于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建筑,亦需当事人经申报审批、补办手续等程序后方能确认其拥有合法产权,且具有一定的时限性,而当事人应对上述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凌文娟亦不能提供该建筑经过了相关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或补办了手续等相关材料,原渝中区规划分局据此将其定性为违法建筑并无不当。

(三)违法建筑在超过二十余年未被相关部门发现,是否已经超过追溯时效?

关于凌文娟提出案涉建筑在超过二十余年未被相关部门处理后就不能再行查处的意见,由于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建设这一违法事实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始终存在,且一直处于继续状态,故行政机关在该违法建筑未被拆除前,对此仍然具有实施查处的权利。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六、律地评析

第一,我国城市规划的法律制度始于80年代初期。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3年6月4日发布《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1987年全国实行房屋普查登记,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2月12日出台(88)城房字第95号《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处理意见,即:“1、关于时间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国务院1984年新颁发的,各地制定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有后,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应从严处理;2、关于地域界限,凡影响近期规划建设或城市发展的重要地段,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其它规划发展地区可适当放宽;3、凡直接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修缮施工、绿地、环保、防灾和邻里居住条件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反之可适当放宽。”同时规定:“参照以上原则确定从宽处理的范围,只要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之后,可以补办手续,确认其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该规定之下,部分在城乡规划实施之前的违法建筑,可以通过补办手续等方式使其房屋合规化。

第三,违法建筑的存在属于继续状态,故行政机关在该违法建筑未被拆除前,对此仍然具有实施查处的权利,不受两年处罚追溯时间限制。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渝05行终48号

发表评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