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砂金生产用地意见的函

〔1989〕国土函字第136号

国家黄金管理局:

  你局国金安环字〔1989〕第138号关于上砂金生产临时用地有关问题的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

  一、砂金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破坏了集体所有土地,凡在3年内经复垦能够恢复原用途、国家建设又不需要的,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用地3年后未完成土地复垦的,其土地视为征用,由用地单位补办征地手续。

  二、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对能够复垦的土地,砂金生产企业应依照《土地复垦规定》,积极制定土地复垦规划,落实土地复垦措施,及时复垦。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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