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交易监管

关于调整2001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1〕17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住宅房屋租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房租金

(一)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3.00元,调整到3.50元。

(二)凡在1995年7月1日以后重新分配承租新建(包括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的公房,而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租金,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5.40元,调整到6.30元;重新分配腾空的旧公房,而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租金,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4.50元,调整到5.25元。

(三)实行异地永迁安置的承租人,安置用房面积在本人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之内或在因地域变化而按规定增加安置面积幅度之内的,均按同期现住房租金标准计算,不实行新房新租(即以上2点内容的规定);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且超过因地域变化而按规定增加安置面积幅度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算。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租住公房(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准)的,对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之内的租金暂不调整,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成本租金标准计算。

(五)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困难户租住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的标准计算租金。

二、私房租金

(一)今年不作调整,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7.30元计算。

(二)1995年7月1日以后承租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的私房租金,今年不作调整,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8.00元计算。

(三)华侨房屋租赁期满后续租的租金,按照《广州市城镇华侨房屋租赁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四)1996年11月1日以后新出租(不含租赁期满续租)的房屋租金,仍按《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成本租金

以下情形按成本租金标准计算租金,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3.20元调整到13.50元:

(一)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达到其分配面积标准下限,另租住的公房;

(二)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其分配面积标准下限,另租住公房,其居住的公房总面积(含已房改的)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部分(换算为使用面积);

(三)已享受货币分房补贴的干部职工;

(四)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部分(换算为使用面积)。

四、宗教团体出租的住宅房屋,按照私房住宅租金标准计算租金。

五、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被征用拆迁的住宅房屋(包括公、私房),凡在2001年7月31日以前拆迁单位与房屋所有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一律按规定调整租金。

六、县级市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

七、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二〇〇〇年住宅房屋租金标准》同时废止。

附:《广州市二〇〇一年住宅房屋租金标准》

广州市国土局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广州市物价广州市物价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广州市二〇〇一年住宅房屋租金标准

租金计算公式:

房屋月租金=租金基数×使用面积×(1±地段增减率)+单项装修金额

一、租金基数单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项目

等级

条件及内容

租金价格

公房

标准租金

私房

成本租金

标准租金

新房租金

结构

1

钢筋混凝土结构

2.52

5.40

5.90

9.72

2

混合结构

2.24

4.80

5.25

8.64

3

砖木楼房

2.03

4.35

4.76

7.83

4

硬木平房

1.82

3.90

4.26

7.02

楼地面

1

硬木地板

1.12

2.40

2.62

4.32

2

大理石

0.77

1.65

1.80

2.97

3

耐磨砖、彩釉砖、预制水磨石

0.63

1.35

1.48

2.43

4

马赛克、防潮砖

0.42

0.90

0.98

1.62

5

花阶砖、水磨石

0.35

0.75

0.82

1.35

6

大阶砖、水泥沙地面

0.21

0.45

0.49

0.81

7

碎砖地面、一般木地板

0.14

0.30

0.33

0.54

内墙壁

1

砖墙批荡面贴墙纸

0.84

1.80

1.97

3.24

2

砖墙批荡面扫乳胶漆

0.49

1.05

1.15

1.89

3

砖墙批荡面扫涂料

0.42

0.90

0.98

1.62

4

砖墙批荡、上等木屏风

0.35

0.75

0.82

1.35

5

抹口砖墙

0.28

0.60

0.66

1.08

6

板条批荡、竹织批荡、普通木屏风

0.21

0.45

0.49

0.81

7

木板间隔

0.14

0.30

0.33

0.54

门窗

1

古铜色铝合金门窗

0.98

2.10

2.30

3.78

2

银白色铝合金门窗

0.91.

1.95

2.13

3.51

3

塑料门窗

0.77

1.65

1.80

2.97

4

木门古铜色铝合金窗

0.7

1.50

1.64

2.70

5

木门银白色铝合金窗、塑料门钢玻璃窗、木门塑料玻璃窗

0.63

1.35

1.48

2.43

6

硬木门窗、木门钢窗、带纱或百页门(窗)的木门玻璃窗

0.56

1.20

1.31

2.16

7

木门玻璃窗

0.49

1.05

1.15

1.89

8

砼框(菱苦土框)木门玻璃窗

0.42

0.90

0.98

1.62

9

木板门、木板窗

0.35

0.75

0.82

1.35

天花

1

胶合板

2.45

5.25

5.74

9.45

2

铝合金骨架

2.03

4.35

4.76

7.83

3

纤维板

1.4

3.00

3.28

5.40

4

纸筋灰批荡

0.14

0.30

0.33

0.54

5

抹平扫白

0.07

0.15

0.16

0.27

二、地段增减率

增减项目名称

增减率

(%)

地段

中心市区

一般市区

城乡结合部(含农村地带的镇政府所在地)

农村地带

+10

0

-5

-30

三、单项装修单价表

序号

装修项目名称及单位

租金单价

公房

标准租金

私房

成本租金

标准租金

新房租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防盗网宽度3.5米以上(含3.5米)(元/个)

防盗网宽度不足3.5米      (元/个)

豪华榄闸门       (元/樘)

普通榄闸门       (元/樘)

另有单元门的铁门    (元/扇)

厨房、厕所、浴室墙裙贴瓷片高度

超过1.5米       (元/间)

厨房、厕所、浴室墙裙贴瓷片高度

1.5米以下(含1.5米)  (元/间)

座便器         (元/个)

浴缸          (元/个)

洗手盆         (元/个)

2.73

1.47

1.61

0.98

0.49

1.82

1.54

1.05

1.82

0.28

5.85

3.15

3.45

2.10

1.05

3.90

3.30

3.25

3.90

0.60

6.40

3.44

3.77

2.30

1.15

4.26

3.61

2.46

4.26

0.66

10.53

5.67

6.21

3.78

1.89

7.02

5.94

4.05

7.02

1.08

四、租金标准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租金基数

是指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条件把租金单价表中“结构”、“楼(地)面”、“内墙面”、“门窗”、“天花”五项条件的单价相加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基数。

(二)房屋结构分类

1、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房屋的承重是由钢筋混凝土梁、柱、砼板支承的。

2、混合结构:是指房屋的承重是由钢筋混凝土和砖木混合支承的,这类结构包括有以下几种:

(1)砖墙、砖柱承重,钢筋混凝土梁、砼板的房屋。

(2)砖墙承重、预制小梁砖拱板或混凝土平板、拱板楼面的房屋。

(3)钢筋混凝土柱、梁、木楼面房屋。

3、砖木楼房:是指砖墙(柱)承重,木楼面的楼房或砖墙承重球型薄壳楼面的房屋。

4、砖木平房:是指砖墙和泥墙承重的瓦面平房,如内有阁楼,但阁楼面积不超高全幢房屋的三分之二、阁楼层高不超过2.2米、无固定楼梯的也作砖木平房计。

5、一幢或一层房屋中有多种不同结构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一层楼中同时有两种结构,例如:骑楼为混合结构,其他为木楼,则分别按不同结构计租,并在备注中说明。

(2)一层楼中仅厨房、厕所为混合结构,其他均为木楼的,则全层按砖木楼房计。

(3)楼房上、下层楼面不同结构的,例如:二楼楼面为木楼板,天台为钢筋混凝土楼面等,则按混合结构计租。

(4)在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楼房天台上加建的平房,分别按下列计租:a、与原房屋结构一致的按原结构计租;b、与原房屋结构不一致的,按加建部分的结构计租。

(三)房屋使用面积的计算

1、住宅租金是以房屋使用面积作为计算单位。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除去墙壁(包括承重和非承重的墙、柱)和公用的楼梯间所占的面积后,按房屋的内踢脚线以上内围水平面积计算。

2、走廊、壁柜、阳台、复式住宅楼梯、楼阁的面积计算和公用部位面积分摊的特别规定如下:

(1)走廊的面积计算:

内走廊是指房屋内供交通使用的封闭走道;外走廊是指在房屋的一边或天井的周边供交通使用的敞开走道或围廊。

①内走廊和封闭式的外走廊按100%的面积计算。

②外走廊按50%面积计算,首层无栏河的不计面积。

(2)壁柜的面积计算:

壁柜按内围水平面积100%计算。

(3)阳台的面积计算:

①内阳台按100%面积计算。

②外阳台按50%面积计算;封闭的外阳台按100%面积计算。

③内、外兼有的阳台按上列①②项分别计算面积。

(4)复式住宅楼梯的面积计算:

复式住宅楼梯按自然层的梯位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

(5)阁楼(包括自搭阁楼):高度在1.5米以上(含1.5米)的部位计算面积。阁楼租金基数为房屋租金基数的50%。

(6)天井、天台面积不计租。

(7)厨房、厕所、浴室按100%面积计算。

(8)公用部分面积分摊:

①公用厅面积分摊:公用厅如有约定的按约定分摊,没有约定则按户平均分摊二种办法。对同一层住户中,有部分住户共用该厅,部分住户不用该厅,但各住户都需经该厅出入的则应先在厅中划出一定宽度(原则为1米)作公用内走廊处理。然后再按上述办法分摊。

②公用走廊、阳台、厨房、厕所的面积分摊:公用走廊按户的厅房面积比例分摊,厨房、厕所、浴室按户平均分摊。

若楼上住户上落必须经过下一层的走廊,按走廊的50%面积计算由下层住户负担,上一层的住户不再分担。

(四)地段增减率

按市政府城区划分管理范围分中心市区、一般市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带四个等级进行调节,以下地段划分说明:

1、中心市区范围:水均岗、共和路以西,广九、京广铁路以南,黄沙大道、中山八路、荔湾路以东,珠江河以北。

2、一般市区范围:除中心市区范围以外,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属城区管理的范围。

3、各区属于城区管理、城乡结合部管理的范围规定如下:

荔湾区:区界范围内全部属城区管理,面积11.8平方公里。

越秀区:区界范围内全部属城区管理,面积8.9平方公里。

东山区:按新的区界范围全部属城区管理,面积17.2平方公里。

海珠区:属城区管理的是原区界范围的地区,面积19.1平方公里。

属城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9.275平方公里,包括:

(1)石溪涌向北至沙溪以西,五村、康乐、鹭江村、敦和、新滘镇、新村以北,七星岗、赤岗桥以西,下渡村、赤岗塔以南地段;

(2)工业大道的石溪涌至广州大道段及广州大道的敦和至沥滘段,两侧各五十米地段;

黄埔区:属城区管理的是黄埔大道以北(包括路南的鱼珠圩),港湾路以西(包括路东一百米地段),下沙村以西,横沙村、黄埔阀门厂以南地段,面积2平方公里。

属城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4.825平方公里,包括:

(1)横沙村以西,八十六中学以东,坑头坊以南地段;

(2)乌涌以西,横沙村以东,体育馆以南,广深公路以北地段;

(3)加庄路以东,广深公路以北,文冲果园以西,江北村以南地段;

(4)广深公路以北,夏元铁路立交以东,将军上以南,省水电局住宅区以西地段;

(5)地质部二海、四海指挥部生活区;

(6)广深公路的大沙地至南岗涌段,中山公路的莲溪至八十六中学段,黄埔大道的钛白粉厂桥头至鱼珠圩段,两侧各五十米地段.

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征地的2.6平方公里范围内自行按城区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芳村区:属城区管理,面积4.44平方公里,包括:

(1)芳村大道以西,广中公路以北,坑口村以东,沙涌以南地段;

(2)芳村大道以东(包括路西五十米地段),珠江以西,广中码头以北,下芳村以南地段;

(3)花地河以南,珠江以西,醉观园以东,下芳村以北地段;

(4)花地河以北,珠江大桥以南,珠江以西,芳村大道以东(包括路西五十米地段)。

属城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1.59平方公里,包括:

(1)珠江大桥以南,花地河以北,城区管理范围边界以西200米地段;

(2)花地河以南,沙涌以北,城区管理范围边界以西200米地段;

(3)广中公路的坑口村至花地水道段,广佛公路的珠江大桥至黄竹岐界段,两侧各五十米地段;

(4)广中公路的坑口村至广中码头南五十米(包括白鹤洞村)地段。

天河区:属城区管理的,面积22.07平方公里,包括:

(1)黄埔大道以北(包括路南五十米地段),广东玻璃厂铁路支线及华南农学院以西,岑村路、广汕公路、天平路、永福路以南,广州大道、水荫路以东(不包括石牌村)地段;

(2)枝岗路向西至麓湖以南,西德胜以东,东山区界以北地段;

(3)黄埔大道以南(包括路北五十米地段),广东玻璃厂铁路支线以东、以北,高压线以西地段。

属城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11.4平方公里,包括:

(1)南方面粉厂以东,广东罐头厂以西,广东玻璃厂铁路支线以南,珠江以北地段;

(2)天平架以北,广汕公路以西,梅花园、牛利岗、高炮阵地以南,白云山脚以东地段;

(3)长腰岭、广园路、麓呜岗以南,永福路以西,麓呜岗、西德胜以东地段;

(4)广州大道以东渔民新村、石牌村、冼村的农民居住地段;

(5)中山公路以南,车陂涌以东,黄埔大道以北,市机安公司以西地段;

(6)广汕公路的岑村路口至龙眼洞段,中山公路的玻璃厂铁路支线至莲溪段,黄埔大道的高压走廊至钛白粉厂桥头段,两侧各五十米地段。

白云区:属城区管理的是飞鹅岭、机场铁路以西,机场铁路与京广铁路之间的三元里乡、瑶台乡界线以南,京广铁路以东地段,面积4.9平方公里。

属城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10.645平方公里,包括:

(1)机场铁路以东,柯子岭路、飞鹅岭以西地段;

(2)京广铁路以西瑶台乡地段;

(3)大坦沙、螺涌围两个岛;

(4)广清公路的硬颈河至槎头段,广花公路的矿泉别墅至电饭煲厂段,机场路的机场南门

至新市段,黄石公路的广花路至白云西路段,白云西路的柯子岭至外语学校段,广从公路的梅花园至斯文井段(包括同和镇),沙太路的省军区招待所至耙齿岭水库段,两侧各五十米地段。

全市按城区管理的面积是93.01平方公里,按城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是37.74平方公里,在上述范围外的中央、省、市企事业、行政单位、各院校、机场、码头、港口车站都要按城区管理的要求自行管理,其余地段则属农村地带。

五、本标准适用范围说明

(一)公房租金

1、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3.00元,调整到3.50元,即按本标准“公房标准租金”计算。

2、凡在1995年7月1日以后重新分配承租新建(包括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的公房和腾空的旧公房,而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租金,分别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5.40元和4.50元,调整到6.30元和5.25元,即按本标准“公房标准租金”的1.8倍和1.5倍计算。

(二)私房租金

1、今年不作调整,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7.30元的标准计算。

2、1995年7月1日以后承租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的私房租金,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8.00元的标准计算。

(三)成本租金

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3.20元调整到13.50元。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租住公房(以租赁登记承租人为准,下同)的,租金暂不调整;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困难户租住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的标准缴纳租金。租金减免额的计算公式为:

调租后实付标准内月租金=调租前实付标准内月租金+(调租后计算标准内月租金-调租前计算标准内月租金)×(1-减免系数)

上式中“标准内月租金”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之内的租金。

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以外的租金,一律按成本租金全额计算,不给予减免。

(五)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超过”、“超过”不包括本数。

(六)本标准由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标准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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