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京国土籍〔2016〕61号
市国土局各分局:
为保证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有序开展,确保与不动产登记工作有效衔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及所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2月17日
北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
为规范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做好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衔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及所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不动产权籍调查由土地所在地市国土局分局承担,具体工作由分局地籍科指导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办理部门)。
二、利用已有各类调查成果,避免重复调查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申请登记时,应利用已有房屋、土地调查测绘成果,不再进行权籍调查,直接办理登记手续:
(一)土地、房屋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的;
(二)土地、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注销的;
(四)土地、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信息变更的;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为出资人的;
(六)土地、房屋用途变更的;
(七)土地、房屋共有性质变更的;
(八)房屋性质变更的;
(九)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十)空地及在建工程转移的;
(十一)成套住宅、写字楼、别墅等商品房项目,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销售给业主的,以及已购房屋再次转移的;
(十二)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连房带地按项目整体转移的;
(十三)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但没有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院落内房屋所有权全部登记在一个权利人名下且一次性整体转移的除外);
(十四)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整体转移的;
(十五)一般抵押权或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变更、转移、注销的;
(十六)地役权设立、变更、转移、注销的;
(十七)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不动产买卖或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等需要办理预告登记的;
(十八)申请更正不动产登记内容的;
(十九)申请异议登记设立、注销的;
(二十)申请补发、更换不动产权利证书的;
(二十一)查封登记(含轮候查封)、注销查封登记(含轮候查封)的。
三、认真开展权籍调查,保证权籍调查成果真实准确
(一)申请
权籍调查由不动产权利人向办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相关不动产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权籍调查时应收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则上比照该类不动产申请登记时所列要求提交。
(二)收件和受理
办理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设立服务窗口接收当事人提出的权籍调查申请。受理人员应当对照申请书中载明的不动产类型、范围、对象、种类、数量等,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土地、林木等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保证提交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文件齐全且与申请调查内容一致,并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收件并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收件单》(附件2)。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属于办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办理部门应当自收件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不予受理通知单》(附件4),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三)内业资料收集整理
权籍调查申请受理后,权籍调查人员应当调取已有房屋土地调查、测绘和各类登记资料成果,并收集拟调查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冻结、抵押等限制性信息。
相关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资料和数据存于其他不动产行业主管部门或档案部门,办理部门也可以根据情况向房管、林业、农业、规划、档案等相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从相关部门查询获取有关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数据成果。
(四)权属调查
权籍调查人员应当结合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现场勘察核实不动产权属状况。
对不动产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不再重新组织指界,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成果填写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或界址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组织本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进行指界;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指界。
指界过程中涉及违约缺席指界的,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中关于违约缺席指界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工作时间不计入权属调查工作期限。指界过程中发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的,权籍调查工作终止,办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权属争议情况及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书面告知申请人。
权籍调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和指界情况,结合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资料,绘制宗地草图,编制宗地代码及不动产单元代码,填写《地籍调查表》以及该类不动产权利所对应的相关调查表。
权属调查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利用已有资料成果不再重新指界的,权属调查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不动产测量
权属调查完成后,未涉及原有不动产测量成果变化且符合测量技术标准的,直接引用已有不动产测量成果形成宗地图、房产分户图,不再重新进行测量。权籍调查人员应当利用已有不动产测量成果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表格。
不动产未开展过测量,或不动产发生变化需要进行重新测量的,申请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相关不动产测量。从事不动产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符合测绘的有关要求,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不动产测量工作原则上应当由一家测绘单位承担完成。测绘单位接受申请人委托开展不动产测量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不动产测绘合同或协议。
测绘单位应当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测绘合同的约定开展不动产测量工作,形成不动产测量报告、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及相应的矢量数据成果。相关报告成果的内容及要素应当齐全完整,符合有关行业测量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直接导入不动产权籍空间数据库的入库标准。不动产数据成果应当同时提交北京市地方坐标系和198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两种格式。
测绘工作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当将有关测绘成果提交给委托人。
(六)成果审查及入库
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完成后,办理部门应当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对形成的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及测量成果数据进行审查,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表》(附件5)。审查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附件6)。
引用已有调查成果不再对不动产重新测量的,权属调查完成后,直接进行成果审查。
审查合格的权籍调查数据成果,方可导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形成临时数据图层。不动产登记完成后,正式更新权籍调查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
办理部门在成果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核实了解测绘情况的,测绘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协助做好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入库工作。
(七)成果归档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办理部门应当对权籍调查成果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不动产权籍调查收件单》、《不动产权籍调查补正材料告知书》、《不动产权籍调查不予受理通知单》、《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按一式两份出具,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档备查。
上述文件原则上应告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到场领取的,应在《送达证明》(附件7)上签收;当事人不到场领取的,可通过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办理人员应当在《送达证明》上记载送达的有关情况。
(二)不动产测量成果中涉及房产测绘的,原则上在提交审查前还应当先经过房产实测成果审核。具体要求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局《关于房产实测成果审核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5年第105号)执行。
(三)权籍调查工作中发现原有宗地测绘、房产测量等成果不准确或确有错误的,应当在权籍调查相关表格调查记事栏中如实记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关于共有、共用宗地土地面积计算问题。权籍调查时涉及两个以上权利人共有共用宗地,需要计算各自土地面积时,除各自独有(独用)面积按照有关要求测量计算外,共用部分可采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由共有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共有方式。共同共有土地的,不单独显示分摊土地面积,仅显示共同共有土地的总面积并标明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土地的,分摊土地面积按照各自约定的份额分摊计算。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调查表的有关内容,应当结合通过房产实测成果审核的有关房产数据填写。
(六)办理部门应当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上下衔接工作,积极完成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及涉密不动产权籍调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不动产登簿后,应将登记结果及时反馈办理部门。
五、关于调查成果前后衔接问题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全市统一启用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表格图例样式,办理部门应当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程序及要求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形成相应的调查成果资料。本方案印发前,已按原有地籍调查、房产测量等程序进行的有关调查、测绘工作,仍按原有工作程序及要求形成调查、测绘成果,办理部门应当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要求补充完善相应的不动产单元代码。
附件:1.《北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书》
2.《不动产权籍调查收件单》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补正材料告知书》
4.《不动产权籍调查不予受理通知单》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表》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
7.《送达证明》
附件1
北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书
单位:□ 平方米
申请 调查 事由 | 其他: | ||||||
申请人情况 | 权籍调查申请人 | ||||||
姓名(名称) | |||||||
身份证件种类 | 证件号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代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不 动 产 主 要 情 况 | 坐落 | ||||||
不动产种类 | □集体土地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用地使用权 □房屋 □构筑物 □林木 □其他: | ||||||
宗地四至 | 地上物 状况 | 房屋: | |||||
构筑物: | |||||||
林木: | |||||||
其他: | |||||||
原不动产权证书号 | 宗地面积 | ||||||
限制 条件 及他 项权 利状 况 | 查封冻结:有□ 无□ | 产权纠纷:有□ 无□ | |||||
抵押:有□ 无□ | 地役权:有□ 无□ | ||||||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注 |
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书填写说明
【申请调查事由】填写权籍调查所对应的不动产登记的具体类别,主要分为:(1)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2)不动产界址、面积变更登记;(3)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10)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11)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未在上述列明的范围内但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权籍调查的,在“其他”处填写。
【姓名(名称)】填写权籍调查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因不动产变更或转移,需要共同申请的,按照转让方在前、受让方在后的顺序分别填写。两人或两个单位以上共有一处不动产单元,需要共同申请的,分别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通讯地址、邮编】 填写申请人住所地的地址门牌号、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代理人姓名】填写接受委托申请权籍调查的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填写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坐落】填写不动产所在地的具体地址或门牌号。
【不动产种类】填写本次申请调查的不动产的具体类别,土地分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地上物分为:房屋、构筑物或者林木等。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调查时,地上物可不填写。
【宗地四至】按东、南、西、北四个方向填写宗地四至相邻地物或单位名称。
【地上物状况】“房屋”填写本次申请调查的房屋的具体数量,例如申请调查1、2、3、4号楼,及5间平房,可填写为楼房4幢、平房5间。“构筑物”填写本次申请调查的构筑物的具体类型,例如:隧道、桥梁、水塔、水池、沼气池等;“林木”填写林木的具体林种及对应的大致株数,例如经济林3200株。“其他”填写不在上述三类地上物范围内的其他地上物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调查时,“地上物状况”栏可不填写。
【原不动产权证书号】填写原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编号。
【宗地面积】填写申请权籍调查的不动产所在宗地的面积,没有的可不填。
【限制条件及他项权利状况】填写处于生效状态的不动产限制情况或他项权利状况,没有的可不填。
【申请人(签章)】由申请权籍调查的不动产权利人签字;权利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属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此栏不填写。
【代理人(签章)】由申请权籍调查的不动产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权利人为单位的,还需在签字处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不填写。
【备注】填写申请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附件2
不动产权籍调查收件单
编号:
申请人姓名(名称) | 申请调查事由 | |||||
不动产单元坐落 | ||||||
申请材料目录 | ||||||
序号 | 材料名称及文号 | 原(复印)件 | 页数 | |||
1 | 权籍调查申请书 | |||||
2 |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 |||||
3 | 原有不动产权利证书 | |||||
4 | 身份证明材料 | |||||
5 | 委托代理材料 | |||||
6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备 注 | 自收件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理单位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同意受理。受理时间自收件之日起起算。 |
经办人: 办理单位(盖章)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不动产权籍调查收件单填写说明
【编号】按照所属地当年度受理先后顺序进行填写,每年度重新编号。如东城区2016年度第5号申请的权籍调查事项,填写为:东〔2016〕第0005号。
【申请人姓名(名称)】填写权籍调查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原则上应与申请书上的一致。
【申请调查事由】填写权籍调查所对应的不动产登记的具体类别,原则上应与申请书上的一致。
【不动产单元坐落】填写不动产所在地的具体地址或门牌号,原则上应与申请书上的一致。
【申请材料目录】填写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具体名称及其他相关信息。原则上按照申请书、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有不动产权利证书、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材料的顺序逐项列明,还有其他证明材料的逐次往下填写。
【经办人】填写收件人员的姓名。
【办理单位】加盖属地市国土局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印章。
【收件日期】填写出具收件单的具体日期。
附件3
不动产权籍调查补正材料告知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对坐落于 的不动产进行权籍调查,并向我分局提交了以下资料:
1、 ;
2、 ;
3、 ;
4、 ;
5、 ;
经查验,你(单位)提交的材料存在:□材料不齐全;□部分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因此应向我分局补充以下材料:
1、 ;
2、 ;
3、 ;
4、 ;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分局补齐上述材料;逾期未补交的,我分局将不予办理权籍调查,并退还申请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表
单位:□ 平方米
申请人 | 申请调查事由 | ||||||
调查 主要 情况 | 不动产坐落 |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种类 | ||||||
调查人员 | 测绘单位 | ||||||
权籍 调查 成果 | 名称 | 内容 | |||||
权籍调查表 | □地籍调查表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房屋调查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调查表 □林权调查表 □建(构)筑物调查表 | ||||||
图件 | □宗地图 □房产分户图 | ||||||
不动产测量报告 | □有 □无 | ||||||
权属来源材料 | □有 □无 | ||||||
界址点成果表 | □有 □无 | ||||||
不动产界址坐标数据 | □有 □无 | ||||||
其他有关材料 | |||||||
初审人员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审查人员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表填写说明
【调查人员】填写负责组织开展权属调查的区国土分局工作人员姓名。
【测绘单位】填写负责组织开展不动产测量的测绘单位的具体名称。
【权籍调查表】按照权籍调查形成的有关表格相应勾选,未制作的不勾选。
【初审人员意见】初审人员应当对形成的权籍调查文字成果、表格成果、图件成果进行逐项审查,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1.调查程序是否规范即受理、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是否按照《北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及相关技术标准实施;
2.调查成果是否完整即调查表格、测绘成果资料、权属来源材料、图件、不动产空间矢量数据等是否齐全;
3.调查成果是否有效即调查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
4.调查成果是否准确即调查成果是否正确保持宗地及地上物的内在联系、宗地和地上物的界址坐标是否与相邻地物的界址一致满足导入不动产权籍调查空间数据库的基本要求。
【审查人员意见】审查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查,认为合格的,填写“同意初审意见”;认为不合格的,退回初审人员修正完善。
参加权属调查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权籍调查事项中承担初审、审查。
附件6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
编号:
:
你(单位)申请对坐落于 的不动产(不动产单元号: )进行权籍调查,现权籍调查工作已完成,权籍调查成果已经我分局审核确认。
你(单位)可持本确认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办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送达证明
送达文件名称(含文号) | 送达方式 | 办理人 | 签收人 | 送达时间 | 备注 |
送达证明填写说明
送达证明主要用于记录送达《不动产权籍调查收件单》、《不动产权籍调查补正材料告知书》、《不动产权籍调查不予受理通知单》、《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等文书时的有关情况。
【送达文件名称(含文号)】填写送达的文件的具体名称及编号。
【送达方式】按照送达的具体方式分别填写为自领、邮寄、留置或公告等。
【办理人】由具体负责送达工作的人员签字。
【签收人】由领取文件的当事人签字,属于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的,本栏可不填写。
【送达时间】填写送达文书时的具体日期。
【备注】不是当事人自领的,应当在本栏处详细记载送达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未到场领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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