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仲恺高新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仲委〔2018〕63号
各园区,各镇(街道),区直及驻仲恺各单位:
《仲恺高新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惠仲常务纪〔2017〕15号)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8月31日
仲恺高新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仲恺高新区(含潼湖生态智慧区,下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仲恺高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涉及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涉及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的:
1.在仲恺高新区辖区范围内已编制并经政府依法审议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域,或区管委会认定为不宜安排宅基地的区域,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方式,不再另行单独安排宅基地。
2.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范围以外的区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方式,也可以采用安排宅基地加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当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在村集体不能提供宅基地安置时,采用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方式安置。
3.房屋合法性认定、房屋征收安置标准、搬迁补助、过渡期安置补助以及限时搬迁奖励等均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执行。
(三)非住宅房屋征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政府自建、购买或配建的政策性商品房,该安置房按有关规定补交地价和相关税费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本办法所称安置实施方案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安置需求制订的具体操作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安置方式选定、安置补偿标准、安置房选定标准及流程、安置房物业管理等。
第二章 安置房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 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分片建设并实施小区化管理,同时安置房建设应当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原则上以建设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会同各镇(街道),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编制年度安置计划,年度安置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年度需求安置房屋套数、房屋安置方式(政府自建、购买或配建)、安置房建设单位(采用政府自建方式的)、安置房估算造价、安置实施时限和完成进度情况等,报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将安置计划下达给安置房建设单位、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六条 采用政府自建安置房方式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编制安置房规划方案并充分征求被征收房屋所在村集体组织意见后报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采用购买或配建商品房方式进行房屋安置的,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制订具体的购买或配建方案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七条 采用政府自建安置房方式的,安置房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的安置房规划方案及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积极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处理安置过程中的具体事务并定期向区国土资源分局通报安置房建设情况。安置房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安置房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各参建方、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房产管理中心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安置房竣工验收。
第八条 采用购买或配建商品房方式进行房屋安置的,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区房产管理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严格按照经区管委会审批的购买或配建方案进行安置房购买或配建回购工作,购买或配建回购的安置房应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规定的交房条件要求。
第三章 安置房交付与使用
第九条 采用政府自建安置房方式的,安置房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安置房建设单位应向区房产管理中心移交全部安置房及相关资料;采用购买或配建商品房方式进行房屋安置的,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区房产管理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完房屋购买或配建回购相关手续后,向区房产管理中心移交全部安置房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安置房安置手续: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年度安置计划针对房屋征收项目制订房屋安置实施方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区管委会审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经审批的房屋安置实施方案确定被安置人可安置房屋的套型、套数和面积,按需向区房产管理中心申请调拨房源指标,房源指标数量一般控制在安置房数量需求的120%左右。区房产管理中心按照申请调拨房源并将已调拨的房源信息录入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与相关单位共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取得房源指标后应尽快组织被安置人开展安置房选定工作,组织选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时间或房屋搬迁先后顺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选房工作。被安置人选定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出具选房证明材料。选定工作开展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向被安置人详细解释安置房选定流程等信息。
选房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安置相关资料报送区国土资源分局备案,并将剩余房源指标退还区房产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房产管理中心等部门主动协助安置对象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或产权置换手续,办证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政府承担。
第四章 安置房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采用政府自建安置房方式进行房屋征收安置的,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由区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物业管理标准应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政府购买或配建方式进行房屋征收安置的,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由购买或配建房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 安置户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办理收楼,移交房屋钥匙)起三年内免交物业管理费。免交的物业管理费纳入安置房开发建设或购买成本,由区房产管理中心与物业管理公司直接进行核算。区房产管理中心应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物业管理费用免交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将安置房项目配套社区用房、商业用房和物业用房无偿移交给区房产管理中心,由区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获得收益部分主要用于补贴安置小区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区管委会指定的安置房建设单位依照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安置房建设前期报建、现场管理、建设成本归集以及相关资产移交等工作。
区监察与审计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资金审计监督;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全过程和各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以及各类物价费用审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筹集以及资金使用监管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安置房年度计划及购买或配建商品房安置方案编制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牵头编制房屋安置年度计划、购买或配建商品房安置方案;开展安置房购买或配建购买工作并完善相关手续;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安置房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等。
区国土资源分局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批房屋安置实施方案,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指标和用地保障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购买或配建商品房安置方案编制工作。
区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安置房房源监管工作,建立安置房房源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相关单位进行共享;负责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配合开展安置房购买或配建购买工作。
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配合做好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工作。
征收项目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编制安置房规划方案、房屋安置实施方案以及组织开展房屋安置各项具体工作;牵头会同区相关部门进行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工作;配合开展安置房购买或配建购买工作并完善相关手续以及成本归集等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依职能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全力保障仲恺高新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六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约定义务。在建设、安置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约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安置房建设、安置和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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