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广州南沙融资租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

穗南开金融发〔2016〕7号

各有关部门:

《关于促进广州南沙融资租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已经开发区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关于促进广州南沙融资租赁业发展暂行办法》(穗南开金融发〔2016〕1号)同时废止。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向区金融工作局反映。

附件:《促进广州南沙融资租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

广州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南沙开发区投资贸易促进局

广州南沙开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广州南沙开发区财政局

2016年10月28日

关于促进广州南沙融资租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广州南沙新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发挥融资租赁创新融资手段,拓宽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根据《广州南沙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南开管办〔2016〕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批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在南沙行政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融资租赁企业设立的SPV公司等。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包括经营性租赁、融资性直租和售后回租等方式。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对于新设、迁入或已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按照实收资本计算,注册资本规模达到2亿人民币(或等额货币)以上的,视同入区的总部型企业,根据南沙新区的总部经济政策,给予企业落户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办公用房补贴、人才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具体按《关于促进南沙新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穗南开发改〔2014〕44号)执行。

第四条 对未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融资租赁企业,或者未享受总部经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等,鼓励其入驻新区融资租赁集聚区,对相关业务给予政策支持,包括:

(一)加大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支持。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0.5%(含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发展飞机租赁。注册在区内开展飞机租赁的单机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综合考虑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额、进出口额,以及服务本地航空企业或本地融资等方面的贡献(见附表),按租赁飞机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3%(含1.3%)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含1%)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0.1%(含0.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三)支持发展船舶租赁。注册在区内开展船舶租赁的单船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综合考虑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额、进出口额,以及服务本地航运企业或本地融资等方面的贡献(见附表),按租赁船舶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5%(含0.5%)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6%(含0.6%)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1%(含0.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四)鼓励开展不动产租赁。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不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3%(含3%)给予补贴。

(五)鼓励开展汽车租赁。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租赁业务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含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桩租赁,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含1%)给予补贴。上述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制定汽车融资租赁车牌发放政策,支持保障汽车融资租赁企业必要额度的车牌。

(六)对于少数贡献特别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重大融资租赁项目的有关奖励,可专题报请南沙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五条 加大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的奖励力度,符合条件的区内租赁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技术人员可享受南沙区相关人才扶持政策。具体按《广州南沙新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聚高端领军人才和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暂行办法》(穗南开管办〔2015〕5号)执行。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助。融资租赁企业在南沙区租用自用办公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规定应退回已经获得的资助。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按照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对南沙新区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社会各类机构建设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我区融资租赁产业的需要及平台建设情况,每年评选优秀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奖励,每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奖励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按照《广州南沙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暂行办法》,对当年新上市的融资租赁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50万的奖励。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区金融工作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扶持资金申请指南,每年5月和10月组织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的扶持补贴,按以下程序要求办理:

(一)融资租赁企业向区金融工作局融资租赁工作组提出相关补贴资金申请,申报所需材料按区金融工作局相关标准执行。

(二)区金融工作局融资租赁工作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评审小组评审。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南沙本级财政同类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资金扶持。

(三)评审小组由区金融工作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局、区科工信局及1-2名项目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企业提出申请的扶持项目及金额进行评审后,报区财政领导小组审定。

(四)区金融工作局负责奖励补贴资金的管理,经规定支付程序后,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拨付奖励补贴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若国家税收等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本办法将做适当修订。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争取到上级资金支持,资金来源与本办法不重复的,可叠加享受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融资租赁公司,一经查实,收回扶持资金,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飞机船舶融资租赁扶持政策经济贡献系数表

进出口指标贡献系数

有贡献

1

无贡献

0.9

固定资产投资贡献系数

有贡献

1

无贡献

0.9

服务于本地航空航运企业或在本地金融机构融资

(满足其一)

服务本地航空航运企业

1

南沙本地融资

1

异地服务及异地融资

0.95

注:每年奖励额调整为三项系数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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