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

关于印发《秦淮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秦淮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8日

秦淮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

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保障征收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第31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情实际,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处理原则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拟征收项目内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摸底、现场查看及调阅档案材料,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对未登记建筑相关情况进行测绘,包括建筑的位置、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情况,汇总后上报区人民政府。

(二)区政府组织规划资源、建设、房产、城市管理、司法、属地街道、征收实施主体等单位参加,根据相关地籍资料、实地调查资料、被征收人提交的户籍档案等自证材料、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被征收人实际居住等情况,进行认定、处理。

(三)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完成。未登记建筑认定应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期满后无异议的,应给予补偿。

二、认定条件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之前已建成的建筑,依据相关地籍资料、实地调查资料、结合被征收人提交的自证材料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被征收人实际居住等情况,经确认后可参照合法建筑处理。

(二)1990年4月1日后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导致未登记的建筑,包括: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准建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人民政府建筑执照等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经确认后可参照合法建筑处理。

(三)1990年4月1日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但已建成的建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结合家庭人口状况,可以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认定。

1、被征收人为本市户籍且在征收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

3、在征收决定作出前5年内无房地产交易和其他改变原有物权关系行为;

4、2013年9月1日《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施行后没有通过离婚放弃自己应得房产行为;

5、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

户籍在江宁区、高淳区、溧水区、六合区和浦口区以及江北新区,由当事人提供未享受过村民宅基地证明和其他无房证明材料,方可给予认定。

(四)其他类型未登记建筑,由区政府专题研究决定。

(五)住宅房屋建设时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房屋面积计算应符合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建设的相关规定。

三、违建查处

对未予认定的建筑,应列入违建核查范围,按违建查处程序依法查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区征收地块违建查处工作的业务指导、考核、培训及日常执法监督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实施征收地块的违建查处工作。

四、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 11月 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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