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483号建议的答复
董林等6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推进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我部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开展土地处置工作,大力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为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提供产权保障服务。
一、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中提供土地资产处置政策支持
对于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1998年出台《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规定“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2016年印发《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转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可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的处置政策。
对于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授权经营土地,2001年印发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规定“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方便与有关部门衔接,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可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处置批准文件到我部转办统一的公函。”明确了授权经营土地资产处置的程序。1999年,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规定“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授权经营土地的处置政策。
二、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不动产登记产权服务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资产,产权明晰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前提,不动产登记是明晰产权、保障产权的法定制度。自2013年中央决定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我部积极履职尽责,加快相关工作,已经实现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市县全面落地实施。积极推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动地方创新便民利民举措,为企业和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优质的服务。
针对分散登记时期,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我部明确要求,“各地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信守政府承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将登记发证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分开,结合具体区域、具体案例,提出问题清单,提请政府专项研究解决。只要权利人拥有合法的权属证书,都要认账,并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规定“针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因此,对于没有土地证或者房产证书的合法不动产,只要符合不动产登记的条件,都可以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间”,并将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建设专项整治,通过作风、业务和廉政方面的整治整改,降低交易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为民服务、便民利民水平。
感谢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下一步,我部将围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资产证券化工作,进一步研究土地资产处置的支持政策,探索为国有企业申办不动产登记提供集中办理、快速办理等绿色通道,为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创造良好的产权服务环境。
联系电话:(010)66558538
自然资源部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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