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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纠纷

诉讼指南→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纠纷→继续履行纠纷
  • 最高法:双方在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前以约定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方式排除其他竞买者,违反了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的公平公开原则,损害了国家利益
  • 最高法:约定对土地出让差价款予以事后返还,属于国家严格禁止的以先征后返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收入的行为。
  • 最高法:对于土地价格的事先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应属无效。
  • 最高法:约定土地出让金挂牌出让底价和分成比例属于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挤占挪用土地收益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 最高法: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非普通商事主体,其本身并不具有经营性用地市场开发资质,如果其与具有经营性用地意向的市场主体约定了招投标成交价的差价补偿条款,相当于将本应用于公共教育事业的财政拨付资金无偿处分给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市场主体,必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江苏高院:规定一定土地出让金奖励能鼓励多方竞投,实现土地商业价值,充分实现了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兑现。
  • 黑龙江高院:土地出让金已向国库缴纳完毕,双方约定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不属于“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的情形。
  • 最高法:土地拍卖成交后,政府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返还土地出让金资金义务,而是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协议无效,不应予以支持。
  • 最高法:关于竞拍底价和溢价处理条款,虽然具有控制投资成本的意图,但属相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政策优惠的承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江苏高院:对土地出让金返还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 最高法:约定以土地成交价超出起拍价部分专项用于扶持企业,系双方一致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无不当。
  • 最高法:政府与企业关于超过土地价款的部分由政府作为给予企业的财政扶持金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兑现给企业的协议,是政府落实招商引资政策而实施的行为,是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给予的政策优惠承诺,该协议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 最高法:政府与企业达成的关于土地招拍挂的实际成交价超出约定值的部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的协议,是政府对于企业作出的承诺,政府根据该协议约定委托城投公司向企业返还该款项,并无不当.
  • 最高法院判例:股权转让合同虽存在以股权转让为名收购土地的性质,但因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不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