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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回迁权利与抵押权人、购房人权利冲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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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回迁权利与抵押权人、购房人权利冲突纠纷
(2021)粤0307民初19573号-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安置房产指标属于非农居住用地指标,合同有效。
(2020)粤0112民初6436号-涉案房屋是宅基地房屋,买方非涉案房屋所在地的村民,无权购买涉案房屋,房屋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2019)粤01民终21512号-回迁房转为国有土地,当被拆迁人通知村集体其将回迁房指标转让给非村民后,该转让行为即发生效力,非村民有权要求村集体履行回迁房指标兑现义务。
(2022)苏0205民初2503号-回迁房买卖后,买方虽实际占有房屋,但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原卖方办理产权登记并抵押回迁方,导致买方无法取得产
(2022)粤01民终5915号-回迁房买卖后,买方虽实际占有房屋,但过户政策规定不明朗,无法取得产权证,后因卖方与第三人产生争议,房屋被法院查封,影响实际占有。
(2020)京03民终9444号、(2021)京民申3802号-在回迁房产权性质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不宜以判决形式对买卖合同的效力等问题进行处理。
(2022)京02民终5806号-受让人不具备非回迁安置人员,不具有购买回迁房的资格,该买卖合同关系违反公序良俗而属无效合同。
(2020)粤01民终5687号-法院在得知“案涉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且补缴土地出让金可办理转移登记”后,判决买卖合同有效。
(2021)粤0111民初33448号-在回迁房未确权及具备上市交易的情况下,回迁房指标转让,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2022)川01民终6751号-法院认为,在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对回迁房土地性质作出处理(认定)前,因回迁房买卖所产生的纠纷不应由法院受理,故驳回当事人上诉。